呂先生說,他於2006年購買了一間一層半的半獨立式工廠,購買時,工程已進行超過一半,在簽署買賣合約時已完成大約60%。
發展商近期將移交鎖匙給業主,不過,他面對發展商向他徵收遲付款利息。
他說:“2006年10月4日,我簽署買賣合約,至於提出貸款的申請,銀行在同年9月21日已經批准。”
發展商在2006年10月11日的信件,向他要求支付一筆43萬9800令吉的款項,隨後在12月4日的信件發出第一封追款信。
銀行在12月5日釋出該筆款項,結果,發展商在12月6日的信中,向他追討5181令吉的遲付款利息。
呂先生在信中提出以下問題:
1.付款的日期由銀行決定,這些利息是否應該由銀行支付?
2.如果問題因為銀行的遲付款,銀行又堅持不支付這些利息,我應該怎樣處理問題?
3.如果發展商不能向購屋者要求支付利息,可是,又堅持購屋者支付,該怎麼做?
答:呂先生購買的是半獨立工廠,屬於商業產業,相信他簽署的為非標準買賣合約,針對他提出的問題,相信合約會有答案。
另外,呂先生來信提供的資料不充足,譬如沒有說明該房屋是否已有個別地契,合約內有哪些重要的條文,我們只能依照標準買賣合約的一些條文,對有關問題做出一般性解答。
根據標準的買賣合約,當購屋者與發展商簽署買賣合約時,裡邊會有一些關於遲付款的條文,說明假如購屋者遲付款,需償付發展商年利10%的利息,以遲付款天數計算。
在發展商發出徵收屋款的21個工作日內,購屋者需支付有關的款項,逾期需支付遲付款利息。
當購屋者已在買賣合約上簽字,意味他將受到有關條文的約束,不過,銀行在釋出該筆款項之前,假如仍未有個別地契,銀行通常會要發展商給銀行一封保證信,確保個別地契分割出來時,會做適當安排。
以呂先生購買的半獨立工廠,假如在簽署買賣合約時已支付10%,銀行釋出的是50%屋款,因為建築工程已進展到60%,發展商將根據買賣合約誌明的條文,對該筆50%屋款的遲付款徵收利息。
我們鮮少聽說銀行對遲付款一事,負責有關的利息,如果向銀行瞭解後,證明銀行失誤,延遲發出屋款,可以向國家銀行投訴有關銀行。
針對呂先生提出的第3個問題,還是回到原點,查看買賣合約如何說明,一切以買賣合約為依歸,特別是假如業主簽署的並非標準買賣合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