關於轉換門牌稅單的名字,買主應複印買賣合約主要部份的資料,交到產業所在地區的市議會,讓市議會更新資料,往後的門牌稅單將發給新的業主。
林先生來信提出他面對出租、出售產業的問題。
1.他將店屋以2800令吉的租金出租,租約是從2007年12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。
租戶首先支付了相等於3個月的租金,就是8400令吉,以及1400令吉的水、電費。
他說,租戶在2008年4月30日終止租約,針對這點,我是否需要退回抵押金給租戶?3月份的水費又如何處理?
2.他以4000令吉將店屋出租,抵押金是4000令吉,相等於1個月租金,以及2000令吉的水、電費抵押。
租戶是從2008年2月1日起租下該店屋,不過,業主在4月30日終止將店屋租給有關租戶,並在4月將4000令吉的抵押金退還給租戶,水、電抵押在扣除一些費用後,退還1500令吉。
請問:現在我能否將店屋出租/出售給其他人?
3他將一個產業單位賣給韓國人,可是,這名買主仍未辦理排污費賬戶、水、電賬戶轉名手續。目前,他在韓國,在這期間,他收到2008年7月至12月的門牌稅單,我需代他繳付嗎?
答:實力產業公司的陳建業說,首先要看林先生與租戶簽署的租約,是否有附加提早解約的條文,假如有,該條文如何寫明,這一些都要弄清楚。
假設有這樣的條文,根據條文辦事,這樣處理比較妥當,假如沒有,可能產生比較爭論性的局面,要如何解決,也許需要經過雙方協商、努力尋求一個可以解決問題的方案。
至於3月分的水費,可以通過水、電抵押金償還水費,若有剩餘才還給租戶。
第二個案是,假如雙方同意提早解除業主與租戶的關係,同時,沒有訂立租約,而是按月收租,可以選擇在文件上簽名,清楚說明有關意願,處理好之後,業主可以將有關單位租給其他人或是出售。
第三:林先生可能需要設法聯絡購買其產業的投資者,當然也很傷腦筋,關於排污費、水、電費,門牌稅的名字轉換,一般是由買主本身辦理,特別是水、電賬戶的轉換,需要買主支付抵押金、轉換名字後,賣主才能申請領回之前支付的抵押金。
關於門牌稅單的名字轉換,買主應複印買賣合約主要部份的資料,交到產業所在地區的市議會,以便市議會更新資料、輸入新業主的名字與地址,在隨後的門牌稅單將發給新的業主。
林先生面對的問題是收到其名字的門牌稅單,儘管他已經把產業賣了,如果新買主不還,林先生是否要自己承擔,這倒是個傷腦筋的問題。
如果是商業單位或共管公寓,門牌稅收費一般相當高昂,不可能由自己吞起來,林先生可以嘗試以書面、包括附上相關資料,通知市議會有關單位已經易手,希望市議會另發門牌稅單給新的買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