產業問診室 樓上漏水樓下遭殃
Created 07/21/2007 - 10:56

劉先生來信說,我在2000年以現金在蒲種購買了一間公寓,屋價是8萬令吉,2003年10月發展商交屋。

當時他不在國內,同年12月,他搬進新屋居住,發現屋內有不少問題。由於已經搬進去住,他也沒有向發展商投訴。

直到2006年6月,他的主人房地板磁磚破裂,在他投訴後,發展商答應找工人來修補破裂的部份。

由於擔心接下來會發生相同情況,他自己找人來翻修整個房間,可是到了2006年11月,主人房的浴室又發生漏水現象,經過多次投訴,確定樓上住戶水管破裂造成漏水,沒有加以處理,導致情況越來越嚴重,現在連主人房的牆壁也有漏水痕跡。

在向樓上屋主反映問題後,他卻說這是房屋品質的問題,不願加以修補,請問我該如何解決問題?

他在信中提出以下問題:

1. 假如樓上屋主不願意修補房屋漏水,我該如何處理問題?

2. 請問地板磁磚自動破裂,樓上水管漏水等現象,是否歸因於房屋施工期間質量不好,可向房屋仲裁庭、消費人仲裁庭投訴嗎?

3. 如今天花板和牆壁都留下漏水的痕跡,是否可以要求賠償來修補?

4. 假如發展商不處理,是否可以不交付管理費來抵消維修房屋的費用?

5. 我已償清房屋貸款,如何才能領取分層地契?

答:劉先生是在2000年購買有關房屋,他簽署的是2002年12月1日之前的標準合約,最好是細讀有關買賣合約,看看合約下賦予他哪些權利。

購屋者在接領新屋鎖匙後,若無法等待或發展商未能即時給予修補,業主本身請來承包商將房屋缺陷問題處理好,隨後若出現問題,欲向發展商爭取,一般都比較困難。

針對公寓業主面對的漏水問題,可以說相當普遍,一些發展商在興建房屋期間,可能因為材料質地、或是施工水平的緣故,導致業主在領取新屋鎖匙後,面對漏水問題的困擾。

如果是在18個月的房屋保證期內,可以向發展商提出修補要求,但是劉先生公寓的保證期已過,欲爭取也不容易。

公寓業主與發展商簽署的共管契約,其中一項條文說明:購屋者在所有時候,必須確保公寓的狀況完好,避免對其他單位的業主造成不便;同時,在必要時允許工作人員在白天的任何時候,進入有關單位進行檢查與修補,如果漏水問題證明源自上面那一個單位,有關單位的業主需要負責,避免對其他業主造成麻煩。

提到發展商若不處理問題,業主是否能以不交管理費來抵消維修房屋的費用,這是行不通的,合約裡並沒有賦予購屋者這方面的權益。

至於已償清房屋貸款,如何才能領取分層地契(Strata Title),這一點,業主必須向發展商瞭解,詢問發展商是否為業主提出分層地契申請、或是發展商處理分層地契的事宜,已介於哪一個階段。

身為購屋者的業主,需要不時跟進,給發展商一些壓力,這樣或許比較有成果,還有關於房屋施工期間質量不好的問題,可向消費人仲裁庭投訴發展商,嘗試爭取賠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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